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CQC-C0701-2017
各相关企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近期对CQC-C0701-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细则文件请见附件。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1)删除电动机-压缩机相关内容
(2)0.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修订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3)3.认证模式
增加:对于采用模式2获得认证的企业,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可根据产品获证有效性免去初始工厂检查。
(4)6.1.1 型式试验方案
增加:检测实验室信息,由认证委托人在认证申请时,根据自身情况在CQC签约实验室名录内进行选择,并经CQC确认。
(5)6.4 初始工厂检查
增加:6.4.5 实施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可选择一定比例的企业以“双随机”方式实施。考虑因素包括:固定时间段(如每月)本地区该类产品申请认证的企业数量、专业检查员数量及级别
、检查员所在地域等。
(6)7.1 获证后监督
增加: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原则上,对于A类企业,可采信其体系认证结果,降低工厂质保能力检查频次;对于B类企业,可采信其体系认证结果,工厂质保能力免于有关质量管理
体系部分条款的检查。上述两种情况减免人日数不超过0.5人日。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采信应满足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3.1.2条款要求。
修订: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内容。
(7)附录2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修订表格中例行检验引用方法的描述方式,以及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确认检验项目。
二、具体实施要求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已颁发CCC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CQC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依据修订后的认证实施细则受理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
如有疑问请与产品认证二部工程师联系。联系电话:010-83886296。
附件:CQC-C0701-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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