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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试  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

一.适用的产品种类、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种类和范围为列入法检范围内的玩具产品,包括:
布绒玩具(软体填充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有衣物或无衣物、用软性材料填充、身体柔软、可用手随意地挤压玩具主体部位的非电玩具。
竹木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14岁以下供儿童玩耍的竹制和木制、非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
塑胶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不包括类似文具玩具等。
乘骑玩具(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落地式玩具:有明显座位表面、放置在地面使用、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如:摇椅、摇马等;运动玩具:预定承载体重20kg以下儿童,具有运动功能的玩具。如:旱冰鞋、滑板、儿童健身球等玩具。不包括童车类、水上玩具类产品。
童车——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
电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玩耍功能需要使用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24V的玩具产品,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
纸制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用纸、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非电玩具,包括纸质玩具书、拼图玩具、折纸玩具。
类似文具类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具有与文具类似功能的非电玩具,包括:水彩、油画、指画等颜料;蜡笔、油画棒;各种笔类;文具盒类;其他类似文具玩具。
软体造型类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创造造型、具有可塑性的软性材料。
弹射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和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的玩具产品。不包括投石器、弹弓、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金属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由金属材料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金属玩具和机动金属玩具。不包括:类似文具玩具等。
二.适用的产品对应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则
列入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玩具产品应按照出口目的国或目标市场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出口目的国或目标市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不明确或没有要求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测。主要项目如下:

欧洲
1 EN71-1  玩具安全  第1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
2 EN71-2  玩具安全  第2部分 燃烧性能
3 EN71-3  玩具安全  第3部分 特定元素的迁移

日本
1 日本玩具安全标准(ST)
 
美国
1 ASTM F963 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
2 CPSC联邦法规第16章

其他国家及地区
序号 产品名称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1.  其他玩具 GB6675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2.  电动童车和其他玩具车辆以外的童车 GB14746/14747/14748/14749
3.  电玩具及电动童车 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19865 电玩具的安全要求
注:检测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根据标准变化的情况再做调整。
三.质量许可模式
    玩具质量许可模式:型式试验+企业审核+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管
对首次申请注册登记的玩具企业,其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应该由各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成立质量体系审查小组,对企业按照《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审核要求》的内容实施现场考核。属于到期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在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可酌情对其工厂体系按《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审核要求》实施全过程审核、部分审核。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检验检疫机构可酌情对申请人减免工厂审查或型式试验项目。
(一) 产品获得国家出口免检或者中国名牌的;
(二) 产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
(三) 同类产品获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的;
对申请玩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产品,如已经获得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原则上可换发玩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书,其中对于产品检测标准有差异的,可部分承认强制性产品认证测试结果并补做差异测试;可通过资料审查或现查核查的方式承认企业CCC认证工厂检查的结果,如果发现获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加强对企业进行审查,同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国家认监委。
从事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四、申请和受理
1.申请资料
出口玩具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申请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地方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一) 营业执照;
(二)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和产品描述、出口目的国及目标市场;
(三) 有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备、能力和检验手段;
(四) 有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质量体系文件;
(五) 产品质量稳定,并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最近一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六) 产品符合拟申请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七)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贸易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禁止出口、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 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国家的声誉和企业的信誉,接受并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的相关管理;
(九) 其他依法应当具有的条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申请注册登记划分规则
1申请产品的单元划分:
不同类别(定义见第一条)的玩具,如布绒玩具、木竹玩具、塑胶玩具、电玩具、童车等应分别划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出口不同国别地区(美国、欧洲、日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玩具可划为的同一申请单元,但必须按不同国别标准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时在证书注明出口国别;
2 报告制度
当单元内的系列产品关键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附件3)发生变
更时,应事先向许可受理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的检测报告。
五、抽样、封样和送样要求
1.抽(封)样原则
(1) 型式试验抽(封)样应按照划分好的申请单元,由检验检疫机
构在现场进行。
(2) 同一申请单元的玩具产品,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功能
最齐全、结构最复杂、使用材料品种最多)的款式(型号),作为主检产品,同一申请单元的代表性款式,应由检验检疫机构确定。
(3) 单元内主检产品以外的产品均作为覆盖产品,必要时依据其与
主检产品的安全差异(如物理特性、燃烧特性或化学特性方面的差异)进行差异试验。
(4) 考虑到玩具产品的生产周期较短的情况,凡申请单元的主检样
品,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到现场进行抽封样,并加封标识。
(5)型式试验报告即可用于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也可以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检测报告。
2抽(封)样数量:
每一个单元中,主检产品抽(封)样品数量为4个。若产品检测不合格,则企业进行整改后,重新进行型式试验。若合格可予申请注册登记,反之,企业将在三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
六、关键元器件
玩具产品对安全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部件
产品名称 主要零部件
软体填充玩具 面料、填充物、塑料、眼鼻等配件,油漆涂层
竹木玩具 木材边缘、金属或/和塑料配件、油漆涂层等
塑胶玩具 塑料件、金属或/和其他材料配件、油漆涂层等
机械玩具 金属件、塑料或/和其他材料配件、油漆涂层等
乘骑玩具 金属件、塑料或/和其他材料配件、油漆涂层等
玩具乐器 金属件、塑料或/和其他材料配件、油漆涂层等
儿童艺术材料 染料、颜料或/和其他材料配件等
电玩具 主板、开关电源(开关管、开关变压器、整流二极管)、传动机构、CPU、振荡器、外壳箱、油漆涂层等
童车 主板、开关电源(开关管等)、传动机构、外壳箱、油漆涂层等
七、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型式试验所进行的试验项目:
玩具型式试验项目通常为:材料或涂料的化学试验(可迁移有害重金属元素溶出量)、易燃性能试验和玩具结构的电气性能试验、机械性能试验。所进行的试验均应按本细则第二条所列的国家或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和结果判定的要求进行。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工作,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产品检测报告》。样品检测不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对不合格项目重新检测。
样品检测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检测机构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工厂审查。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所用油漆等关键原材料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测合格报告,否则判定型式试验不合格;
八、工厂审查的程序及要求:
工厂审查的依据:
(一)《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审查要求》规定的审查依据;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主管当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
申请材料和型式试验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当组成审查小组(审查人员至少3人,其中必须包括至少1名玩具行业或检测专家),应当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特殊情况应申请人请求并经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局批准,型式试验与工厂审查可同时进行。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地方检验检疫局)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结合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工作配合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等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审查组应当做好现场审查记录,出具审查报告,对审查结果负责。
经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3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九、许可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完成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要求的,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跟踪检查的程序及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业务区域内获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年度跟踪可按照《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审核要求》进行部分或全要素审查并适当进行抽检,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每月将本辖区内获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的产品名录上报国家认监委。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十一、证书及其他管理规定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依赖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得以保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质量许可证书应当载明申请许可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范围(按类别)、出口国别和地区、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等。申请人需要延期使用《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的,应当在《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对获得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编号及证书,实行专厂、专号、专用管理。企业不得将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以本企业许可编号出口,不得非法转让、使用证书。违反专厂、专号、专用管理规定,各局可吊销其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被吊销注册的企业,自被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和出口品牌经销商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严重投诉、可能或已经被国外相关机构通报召回时,应首先向当地检验检疫局通报;获得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的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其出口产品在国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各局应吊销其证书并向国家认监委通报。
获得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的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未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注册产品的,应当在恢复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注册产品前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企业,方可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产品。
十二、费用
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进行审查、复审和检测的费用按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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